“能拉就顺便拉上吧......”
超 员
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
在 “挤”和“顺便”的同时
安全隐患,也在悄悄潜伏
交警蜀黍表示超员万万“驶”不得
7月9日8时32分许,寿阳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在朝阳街与恒阳路交叉口执勤时,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黑DDX**6的小型面包车有意躲躲闪闪,逃避检查。民警迅速将该车拦停,检查发现该车核载7人,实载8人。
经查,驾驶人赵某某是外来务工人员,欲拉工友们一起去结算工资,为图省事就让他们挤进车里。执勤民警现场对违法驾驶人和乘车人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,并向驾乘人员详细讲解了机动车超员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,同时责令超员人员下车选择其他交通工具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对驾驶人赵某某实施驾驶营运客车(不包括公共汽车)、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%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处罚,驾驶证记3分。
交警蜀黍再次提醒大家
超员载客是非常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
并非“多坐个小孩不算超员”
也不是所谓的“多挤一两个人不会有事”
误区一:开车多坐小孩没关系
事实并非如此!根据交通安全法规,“超员”仅与车内人员数量有关,与乘坐人员的高矮、胖瘦、年龄均无关系。所以,只要车内乘员大于行驶证核载人数,就属于超员,即便多出来的只是一个被父母抱在怀里的婴儿。
相关法律链接:
根据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,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构成危险驾驶罪:
(一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
(二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
(三)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;
(四)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第四十九条: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,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。
第九十二条: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,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有前两款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。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的情形,经处罚不改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 139 号)规定:驾驶营运客车(不包括公共汽车)、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%以上的,一次记12分。驾驶营运客车 ( 不包括公共汽车 )、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%的,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%以上的,一次记6分。驾驶营运客车 ( 不包括公共汽车 )、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%的,一次记3分。
超员的危害:
超员载客非常危险!质量越大,惯性越强,这是基本的物理常识。超员车辆因载重大惯性强,其制动距离也会相应变长,危险性也随之增大。如果是严重超员,更是容易发生爆胎、制动失灵、转向失控、侧翻等意外。
超员还会加重事故严重程度。在车上,“安全带、座椅、车身”依次为乘客提供安全防护。但是对超员乘客来说,他们没有安全带的防护,后两级防护基本失效。因此,在大多数的交通环境下,超员乘客均暴露在伤亡风险中,他们不仅更容易受到伤害,而且受到的伤害更严重。
交警提示您:
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
勿开超员车 勿乘超员车
出行在外 安全第一
遵法守规 平安回家
转自:寿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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